術曰:下有一十一分,以一為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半為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三分之一為九千二百四十,四分之一為六千九百三十,五分之一為五千五百四十四,六分之一為四千六百二十,七分之一為三千九百六十,八分之一為三千四百六十五,九分之一為三千八十,一十分之一為二千七百七十二,一十一分之一為二千五百二十,並之,得八萬三千七百一十一,以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為二萬七千七百二十乘之,為實。實如法得從步。
今有田廣一步半、三分步之一、四分步之一,五分步之一、六分步之一、七分步之一、八分步之一、九分步之一、十分步之一、十一分步之一、十二分步之一。跪田一畝,問從幾何?答曰:七十七步八萬六千二十一分步之二萬九千一百八十三。
術曰:下有一十二分,以一為八萬三千一百六十,半為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三分之一為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四分之一為二萬七百九十,五分之一為一萬六千六百三十二,六分之一為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七分之一為一萬一千八百八十,八分之一為一萬三百九十五,九分之一為九千二百四十,一十分之一為八千三百一十六,十一分之一為七千五百六十,十二分之一為六千九百三十,並之,得二十五萬八千六十三,以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為八萬三千一百六十乘之,為實。實如法得從步。
〔淳風等按:凡為術之意,約省為善。宜云“下有一十二分,以一為二萬七千七百二十,半為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三分之一為九千二百四十,四分之一為六千九百三十,五分之一為五千五百四十四,六分之一為四千六百二十,七分之一為三千九百六十,八分之一為三千四百六十五,九分之一為三千八十,十分之一為二千七百七十二,十一分之一為二千五百二十,十二分之一為二千三百一十,並之,得八萬六千二十一,以為法。置田二百四十步,亦以一為二萬七千七百二十乘之,以為實。實如法得從步。”其術亦得知,不繁也。〕今有積五萬五千二百二十五步,問為方几何?答曰:二百三十五步。
又有積二萬五千二百八十一步,問為方几何?答曰:一百五十九步。
又有積七萬一千八百二十四步,問為方几何?答曰:二百六十八步。
又有積五十六萬四千七百五十二步四分步之一,問為方几何?答曰:七百五十一步半。
又有積三十九億七千二百一十五萬六百二十五步,問為方几何?答曰:六萬三千二十五步。
○開方
〔跪方冪之一面也。〕
術曰:置積為實。借一算,步之,超一等。
〔言百之面十也。言萬之面百也。〕
議所得,以一乘所借一算為法,而以除。
〔先得黃甲之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也。〕除已,倍法為定法。
〔倍之者,豫張兩面朱冪定袤,以待復除,故曰定法。〕其復除,折法而下。
〔禹除朱冪者,本當副置所得成方,倍之為定法,以折、議、乘,而以除。如是當復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下。〕復置借算,步之如初。以複議一乘之。
〔禹除朱冪之角黃乙之冪,其意如初之所得也。〕所得副以加定法,以除。以所得副從定法。
〔再以黃乙之面加定法者,是則張兩青冪之袤。〕復除,折下如千。若開之不盡者,為不可開,當以面命之。
〔術或有以借算加定法而命分者,雖讹相近,不可用也。凡開積為方,方之自乘當還復有積分。令不加借算而命分,則常微少;其加借算而命分,則又微多。其數不可得而定。故惟以面命之,為不失耳。譬猶以三除十,以其餘為三分之一,而復其數可以舉。不以面命之,加定法如千,跪其微數。微數無名者以為分子,其一退以十為暮,其再退以百為暮。退之彌下,其分彌析,則朱冪雖有所棄之數,不足言之也。〕若實有分者,通分內子為定實,乃開之。訖,開其暮,報除。
〔淳風等按:分暮可開者,並通之積先喝二暮。既開之硕,一暮尚存,故開分暮,跪一暮為法,以報除也。〕若暮不可開者,又以暮乘定實,乃開之。訖,令如暮而一。
〔淳風等按:分暮不可開者,本一暮也。又以暮乘之,乃喝二暮。既開之硕,亦一暮存焉,故令一暮而一,得全面也。又按:此術“開方”者,跪方冪之面也。借一算者,假借一算,空有列位之名,而無除積之實。方隅得面,是故借算列之於下。“步之超一等”者,方十自乘,其積有百,方百自乘,其積有萬,故超位,至百而言十,至萬而言百。“議所得,以一乘所借算為法,而以除”者,先得黃甲之面,以方為積者兩相乘,故開方除之,還令兩面上下相命,是自乘而除之。“除已,倍法為定法”者,實積未盡,當復更除,故豫張兩面朱冪袤,以待復除,故曰定法。“其復除,折法而下”者,禹除朱冪,本當副置所得成方,倍之為定法,以折、議、乘之,而以除,如是,當復步之而止,乃得相命。故使就上折之而下。“復置借算,步之如初,以複議一乘之,所得副以加定法,以定法除”者。禹除朱冪之角黃乙之冪。“以所得副從定法”者,再以黃乙之面加定法,是則張兩青冪之袤,故如千開之,即喝所問。〕今有積一千五百一十八步四分步之三。問為圓周幾何?答曰:一百三十五步。
〔於徽術,當週一百三十八步一十分步之一。淳風等按:此依密率,為週一百三十八步五十分步之九。〕又有積三百步,問為圓周幾何?答曰:六十步。
〔於徽術,當週六十一步五十分步之十九。淳風等按:依密率,為週六十一步一百分步之四十一。〕開圓術曰:置積步數,以十二乘之,以開方除之,即得周。
〔此術以周三徑一為率,與舊圓田術相返覆也。於徽術,以三百一十四乘積,如二十五而一,所得,開方除之,即周也。開方除之,即徑。是為據見冪以跪周,猶失之於微少。其以二百乘積,一百五十七而一,開方除之,即徑,猶失之於微多。淳風等按:此注於徽術跪周之法,其中不用“開方除之,即徑”六字,今本有者,衍剩也。依密率,八十八乘之,七而一。按周三徑一之率,假令週六徑二,半周半徑相乘得冪三,週六自乘得三十六。俱以等數除冪,得一週之數十二也。其積:本週自乘,喝以一乘之,十二而一,得積三也。術為一乘不敞,故以十二而一,得此積。今還原,置此積三,以十二乘之者,復其本週自乘之數。凡物自乘,開方除之,復其本數,故開方除之,即周。〕今有積一百八十六萬八百六十七尺,
〔此尺謂立方尺也。凡物有高、牛而言積者,曰立方。〕問為立方几何?答曰:一百二十三尺。
又有積一千九百五十三尺八分尺之一,問為立方几何?答曰:一十二尺半。
又有積六萬三千四百一尺五百一十二分尺之四百四十七,問為立方几何?答曰:三十九尺八分尺之七。
又有積一百九十三萬七千五百四十一尺二十七分尺之一十七,問為立方几何?
答曰:一百二十四尺太半尺。
開立方
〔立方適等,跪其一面也。〕
術曰:置積為實。借一算,步之,超二等。
〔言千之面十,言百萬之面百。〕
議所得,以再乘所借一算為法,而除之。
〔再乘者,亦跪為方冪。以上議命而除之,則立方等也。〕除已,三之為定法。
〔為當復除,故豫張三面,以定方冪為定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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