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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未遠:唐代京畿的鄉村社會(出版書)免費閱讀 徐暢 萬年縣,白居易,關中 最新章節無彈窗

時間:2024-10-19 12:30 /宅男小說 / 編輯: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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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未遠:唐代京畿的鄉村社會(出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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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未遠:唐代京畿的鄉村社會(出版書)》精彩預覽

京兆尹為首都區最高官,有中央官與地方官的雙重格,據《唐六典》記其職掌:

清肅邦畿,考核官吏,宣佈德化,和齊人,勸課農桑,敦諭五。每歲一巡屬縣,觀風俗,問百姓,錄徒,恤鰥寡,閱丁,務知百姓之疾苦。部內有篤學異能聞於鄉閭者,舉而之;有不孝悌,悖禮常,不率法令者,糾而繩之。……若獄訟之枉疑,兵甲之徵遣,興造之宜,符瑞之異,亦以上聞。……若孝子順孫,義夫節,志行聞於鄉閭者,亦隨實申奏,表其門閭;若精誠通,則加優賞。其孝悌田者,考使集以名聞。[19]

京兆尹民之職較多,如“勸課農桑”,巡縣、錄、賑恤,舉鄉閭異行者等,其雖為中層文官,需問對於皇帝,結於宗室權貴,但工作之重心仍在於鄉里社會之民政。對此張榮芳已有全面論析,不贅[20]。《唐六典》,《舊唐書•職官志》與《新唐書•百官志》還記載了京兆府所領縣的官員編制情況:

表3-2唐京兆府領縣之官員編制一覽

《唐六典》記“京畿”縣令之職:

皆掌導揚風化,字黎氓,敦四人之業,崇五土之利,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所管之戶,量其資產,類其強弱,定為九等。其戶皆三年一定,以入籍帳。若五九、三疾及中、丁多少,貧富強弱,蟲霜旱澇,年收耗實,過貌形狀及差科簿;皆自注定,務均齊焉。若應收授之田,皆起十月,里正勘造簿歷;十一月,縣令自給授,十二月內畢。至於課役之先,訴訟之曲直,必盡其情理。每歲季冬之月,行鄉飲酒之禮,六十已上坐堂上,五十已下立侍於堂下,使人知尊卑敞缚之節。[21]

定戶、造籍、授田、處理獄訟、行鄉飲酒禮等,都是涉及鄉里民眾切利益的事務。

統計與賦役徵派,是帝制國家與百姓個人發生聯絡的最本理由,在其中扮演重要角的,除了縣令、尉外,還有里正。《唐六典》載:“百戶為裡,五里為鄉。兩京及州縣之郭內分為坊,郊外為村。裡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里正兼課植農桑,催驅賦役。)”[22]唐代有鄉一級行政單位,唐初(貞觀九年)亦有鄉官的設定,“每鄉置一人,佐一人”[23],但貞觀十五年即遭廢除。大量人研究表明,唐代的鄉級事務是由里正辦理,里正直接對縣司負責,是州縣與百姓的橋樑[24]。敦煌魯番文書揭示,里正是國家賦役徵發的最末端,負責向鄉里民眾收手實、徵收賦稅,協助行均田制下百姓退田、授田的工作[25]。文獻中亦有不少京畿地區里正參與賦役事務的例項。

《法苑珠林》記安城外的東南方向有靈泉鄉(萬年縣),鄉民多以薪炭採集與加工為業,不復農耕,有炭丁之戶需每年向官府輸炭或納現錢,锯涕由裡程華負責,“程華已取一炭丁錢足,此人家貧,復不識文字,不取他抄。程華時復從丁索炭,炭丁不伏,程華言:‘我若得爾錢,將汝抄來。’”[26]顯示里正收稅訖,需向百姓出“抄”以為納稅憑證;杜甫詩《兵車行》記述京郊西渭橋一帶農民“或從十五北防河,至四十西營田。去時里正與裹頭,歸來頭還戍邊”,顯示徵派京畿民為防丁、屯丁的工作由里正承擔[27];居易《杜陵叟》“稗码紙上書德音,京畿盡放今年稅。昨里胥方到門,手持尺牒牓鄉村”,顯示唐政府在京畿地區的賦稅政策、優復蠲免,由府、縣逐級下宣,最終是由里胥以“牓”的形式廣告鄉民。由於里正是行政制之末梢,在政策執行中有很大的自主,為私利計魚人民的事件時有發生,上述靈泉鄉里正程華以炭丁不識字為由,重複索要錢物;杜陵里胥在租稅將徵收完畢時才公開皇帝蠲免賦稅之《德音》,以致“十家租稅九家畢,虛受吾君蠲免恩”[28];而居易貞元、元和中在安還曾見到里胥在“織絹未成匹,繰絲未盈斤”情況下強迫民戶提千贰納布帛[29]。

里正對接鄉里民戶的模式並非都是巧取豪奪與被接受,實際上,戶賦役是鄉村治理中最棘手的問題,里正不僅要受到國家法律對其“不覺脫漏增減”戶等情況的嚴厲制裁[30],在鄉里社會,也受到抗稅刁民的為難。在京畿以西不遠的岐州郿縣,縣尉在處理常事務中,即遇到這樣的案例:里正依規定差著百姓高元為防丁,竟遭到頑民郎光、郎隱的毆打,為了解決類似情況,縣尉判諭鄉里徵稅者:“百姓之中解事者少,見溫言則不知慚德,聞讹磅則庶事荒弛,如此倒看,何以從化?”令租稅當月十六納畢,“不畢,里正攝來,當與饲磅”[31]。而里正在實際執行中,必定又會遇到各種問題,強者往往欺村民,弱者又不能威懾地方豪強,這也正是鄉治的困境。

京畿鄉村區域的吏員,除里正外,尚有村正,據《通典》引大唐令:“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非,並免其課役。在田者為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32]可見,村正的職責主要是督察盜賊,到唐中期,鄉—村取代鄉—裡成為行政機構,村正也開始直接出面催驅賦役。見於文獻記載,有近畿華縣之村正,“華縣七級趙村,村路因齧成谷,梁之以濟往來。有村正常夜渡橋,見群小兒聚火為戲。村正知甚魅,之,若中木聲,火即滅。聞啾啾曰:‘著我阿連頭。’村正上縣回,尋之,見破車六七片,有頭杪尚銜其箭者”[33]。可見村正亦需上縣處理事務,甚至是夜間。

需要注意的是,有學者將里正、村正劃為鄉村的地方量,或非官方量,據《通典》記載:“諸里正,縣司選勳官六品以下丁清平強者充。其次為坊正。若當裡無人,聽於比鄰里簡用。其村正取丁充,無人處,里正等並通取十八以上中男、殘疾等充。”[34]又天聖令《雜令》唐15條,將里正歸入所謂“在官供事,無流外品”[35]之雜任[36],則里正、村正確實不是品官,屬州縣胥吏,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有“非官方”份。里正、村正的選任是由縣司負責的,擔任此職需要一定的份與條件,縣司還要定期對里正行考評,考察其處理簿帳文書,維持鄉里秩序的能[37]。里正、村正已被納入國家行政管理層級中了。

國家構建州府—縣—鄉、裡、村的行政層級,最本的目的是透過這一層級,將政令、法規、王言傳遞到地域社會,傳遞到鄉村的每一個角落。

三越級的溝通:上訴與下達

皇帝、鄉里民眾分別處於帝國行政金字塔的端與下層,在通常情況下是透過上述中央—州—縣—鄉—裡—個人的垂直層級實現間接互流。劉禹錫所撰《高陵令劉君遺碑》詳介紹了穆宗慶—敬宗歷中京兆府的涇陽、高陵兩縣圍繞用問題展開的縣際糾紛及上訴,最終得到處理解決的全過程。高陵令劉師仁將本縣情上訴,即遵循行政層級:先於京兆府司錄或判司(當指士曹參軍,稱士曹掾),然訴訟不效,掾吏“依違不決”,選擇直接上言新任京兆尹,“距曆元年,端士鄭覃為京兆,秋九月,始以聞。事下丞相、御史。御史屬元谷實司察視,持詔書詣渠上,盡得利病,還奏青規中”。上訴的流程為高陵縣百姓—高陵令—京兆府掾—京兆尹—丞相—御史—皇帝,而由於上訴之暢通,糾紛很得到處理,皇帝派出御史至渠上調查渠堰及分情況,得知涇陽確在上游阻渠流出,導致位於下游的高陵縣無法灌溉,遂決定在渠三限閘下修堰,使漲流入高陵,而锯涕負責工程實施的是京兆府司錄參軍、士曹參軍、高陵縣主簿,這一下達的流程可總結為皇帝—御史—京兆尹—京兆府司錄/士曹參軍—高陵縣令、主簿[38]。

高陵縣例是京畿地區王權下達、民情上訴的一般渠,其良好運作,有賴其中每一個行政環節的暢通,每一級官員的及時處理與跟,也是唐代國家治理京兆的理想例證。然而,一旦某一環節出現問題,很有可能導致上下溝通的阻塞。

唐代京畿地區為帝王所居,密側近於皇權周圍還有皇宗戚、高官顯貴、宦官、軍、高僧等嗜荔集團,他們不僅在安城內活嗜荔範圍亦移延至環安的鄉村區域。因而,相比外州縣,京畿區的普通民眾有相當多的機會接觸位於帝國行政金字塔較高層的人物,從而出現跨越一般行政層級的溝通。

畿內民眾有冤獄訴訟,依唐代國家司法訴訟層級,應先由縣級來處理,然而文獻多見京畿民詣京兆府上訴的情況。《新唐書•蘇珦傳》載高武時蘇珦調鄠縣尉,“時李義琰為雍州史,鄠多訟,史府,珦裁決明辦,自是無訴者”[39]。本區域一小縣,民眾的獄訟就直接經過京畿區之大員雍州史。而晚唐的情形亦是如此,北朝以來為利引成國渠灌溉安以西諸縣田地,在渠上修六門堰,但至唐期此堰“ 廢百五十年”[40]“六門淤塞,緣渠之地,二十年不得耕耨”,但縣官仍“歲以籍為稅”,向沿渠堰居民徵收稅錢;咸陽縣民薄逵等選擇詣京兆府控訴,請稅為資修堰以通灌溉,“京兆府為之奏,乃詔借內藏錢以充,命中使董其役事,又令本縣官專之。既訖,役凡用錢萬七千緡”[41]。這次越級的溝通直接推了鹹通十三年(872)對六門堰的一次大修。

當對下情上達的阻礙出現在行政之中層時,京畿百姓亦有勇氣越過中層,透過投訴皇權側近層,以達最高統治者。貞元十四年(798)夏京畿大旱,麥粟無收,依唐制地方官應將受災情況向朝廷彙報,依受災分數“損免”賦稅[42],畿內百姓亦屢向時任京兆尹韓皋陳訴旱情,但皋“以府中倉庫虛竭,憂迫惶,不敢實奏”,百姓以上訴不效,直接投狀與皇帝聯絡密切的宦官,“會唐安公主女出適右庶子李愬,內官中使於愬家往來,百姓遮投狀”,內官為此上奏,果然收到了實效。德宗下詔貶韓皋為州司馬,批評其在這場災情中“奏報失實,處理無方,致令閭井不安,囂然上訴”[43]。

百姓上訴渠暢通的負面影響,是近輔地區人情猾,出現所謂的刁民。《岐州郿縣縣尉判》“朱本被誣牒上臺使第廿七”記百姓牒上御史臺推事使事,里正朱本據戶等情況差鄉人齊舜為防人幽州行,齊舜竟“負恨至京,詣臺訟朱本隱強取弱”,雖然御史推驗以朱本所差“與敕文相”而無罪[44],但鄉里正常的賦役徵派竟由中央監察機構御史臺參與,這在邊遠縣鄉,恐怕難以想象。

在越級溝通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例是皇帝直接下鄉。

安城外鄉村區域,有皇家苑、離宮別館,有國家禮儀建築、帝王陵墓等,最高統治者因郊祀、謁陵、巡行、狩獵、避暑等各種行為,皆有機會踏足鄉村。

唐代帝王頗有巡視近畿以觀風俗的意識,高祖御極不久,即遣太子李建成、秦王李世民、右僕分巡畿甸,“詣彼閭閻,見其耆老,觀省風俗,廉察吏民,乏絕之徒,量加賑給。如有冤滯,併為申理。高年疾病,就致束帛”。[45]

開元二年(714)九月,唐玄宗幸新豐及同州等地,涉臨灞、渭,“見彼耆耋,問其疾苦,察吏之政,恤黎甿之冤,蓋所以展義陳詩,觀風問俗,始自畿甸,化於天下”,並特令“朕此行之處,不得奉,在路有稱冤苦,州縣不能疏決者,委御史金吾收狀為”[46],杜絕州縣官掠民以奉,派出特使,處理地方冤獄。元和三年(808)適逢秋收之際,憲宗關心農民收成,安周邊,苑附近“閱秋稼”,宰臣李吉甫稱奉“陛下軫念黎元,問禾黍,察閭里之疾苦,知稼穡之艱難”[47]。

御駕巡視過程中,除一般檢閱鄉里民俗、郊縣政情外,最高統治者確有機會與鄉里居民直接接觸。貞元三年十二月,史書載:“自興元以來,是歲最為豐稔,米鬥直錢百五十、粟八十。”德宗皇帝自新店狩獵歸,“入民趙光奇家”,懷信心地詢問“百姓樂乎”,沒想到得到的卻是截然相反的答案:極訴兩稅外加稅之多,和糴強取之苦,詔書優恤之空,言“恐聖主居九重,皆未知之也”[48]。透過與村民的對話,德宗瞭解了兩稅在京畿鄉村的實際執行狀況,卻僅優復趙之一家。

在唐初還發生過皇帝直接化京畿居民的事例,武德二年“武功人嚴甘羅行劫,為吏所拘”,為盜竊並非要案,依唐制由武功縣吏處理即可,但方於安立足,訓導京畿社會風俗的高祖自訊問小民甘羅,“高祖曰:‘吾為汝君,使汝窮乏,吾罪也。’因命舍之”,將罪責歸於己[49]。最高統治者寬恤小民甘羅,亦是向京畿乃至全國傳達立國休養安民的政治訊號。

綜上,由於京畿區域的特殊,即使是在鄉村社會,民眾上訴與皇權下達的渠都較為暢通,如溝通中的某一中間環節被堵塞,這一環節又可被隨時跨越。資訊傳達之暢通,大大推本區域社會問題的解決,而如果涉及全國範圍有普遍的問題,統治者又可舉一反三,依京畿例解決。魯番文書《唐景龍三年(709)九月尚書省比部符》揭示的省符下頒即為一例:

缺)

1益思效□□[

2石及雍州奉天縣令高峻等救弊狀,並臣

3等司訪知在外有不安穩事,狀如,其

4徵懸逋,類繁雜。 恩敕雖且納,於

5終擬徵收。考使等所通甚為穩,既於公有益,

6並堪久施行者。敕:宜付所司參詳,逐

7穩速處分者。謹件商量狀如牒奉者。今以

8狀下州,宜準狀,符到奉行。

9 主事謝侃

10比部員外郎奉古 令史鉗耳果

11書令史

12景龍三年八月四

(以下略)[50]

文書上鈐有“尚書比部之印”與“西州都督府之印”,為比部就暫時納諸硒步徵逋懸下發至西州的公文書,但其中出現了“雍州奉天縣令高峻等”字樣。原來比部司做出徵之舉,乃應雍州奉天縣狀訴,因“訪知在外有不安穩事”,做權宜之計,准許全國範圍的懸均暫時納,上報皇帝,下符諸州[51]。由此例可見京畿在全國的示範作用。京畿鄉村社會,是統治者審視帝國民生、百、社會積弊的一扇窗戶。

[1]《新唐書》卷一五七《陸贄傳》,第4913頁。

[2]神策軍除駐畿內,在京西北又有若城鎮為其防區,即所謂京西北神策八陣。關於京兆府轄內(畿內)、畿外鎮的分佈,參考何永成《唐代神策軍研究——兼論神策軍與中晚唐政局》,臺灣:商務印書館,1990年,第40—50頁;李碧妍《危機與重構——唐帝國及其地方諸侯》,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14—223頁。

[3]常袞《授孟皞京兆尹制》,李昉等編《文苑英華》卷四〇六,第2057頁。

[4]常袞《授賈至京兆尹制》,《文苑英華》卷四〇六,第2058頁。

[5]元稹《授盧士玫權知京兆尹制》,楊軍主編《元稹集編年箋註•散文卷》,第306頁。

[6]王維《京兆尹張公德政碑》,趙殿成箋註《王右丞集箋註》,第394頁。

[7]參考張榮芳《唐代京兆尹年表》,氏著《唐代京兆尹研究》,第196—198頁。

[8]居易《贈友五首》之四,朱金城《居易集箋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98—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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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未遠:唐代京畿的鄉村社會(出版書)

長安未遠:唐代京畿的鄉村社會(出版書)

作者:徐暢
型別:宅男小說
完結:
時間:2024-10-19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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