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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共64.8萬字小說txt下載 全集最新列表 卜憲群

時間:2017-08-23 08:42 /宅男小說 / 編輯:小吳
主人公叫卷七,中書,給事中的小說叫《中國歷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它的作者是卜憲群創作的現代歷史軍事、史學研究、宅男的小說,內容主要講述:“勸課之最”:“在任架閣簿書,務令整齊,經提刑、轉運點檢,別無散失。及興修缠利,疏通積

中國歷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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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課之最”:“在任架閣簿書,務令整齊,經提刑、轉運點檢,別無散失。及興修利,疏通積,以利民田。能勸人戶,種植桑棗。”

以上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九。

元豐改制,中央部分機構的官員考課也趨於正規化。元豐三年(1080年)規定:御史臺六察按官,“以所糾劾官司稽違失職事多寡為殿最,中書置簿,以時書之,任取旨升黜”《宋史》卷一百六十《選舉志六》。。六年正月,又在都司置御史,負責管理“彈糾御史察案失職並六察殿最簿”《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一○。。當時,六部二十四司皆發印紙,記錄每年功過,“吏部頒給印歷,六部尚書、侍郎,左右僕、左右丞批;都司郎官,左右丞批;二十四司郎中、員外,本曹尚書、侍郎批,以書逐考功過焉”[宋]龐元英《文昌雜錄》卷四,商務印書館“叢書整合初編”本。。

哲宗即位之初,新法被廢罷殆盡,但熙寧、元豐時確立的考課法被沿用下來。元祐四年(1089年)八月,朝廷將熙寧縣令考課內容略加修改,制定了新的三最考課標準:“以獄訟無冤,催科不憂,稅賦無陷失,宣敕條貫、案賬簿書齊整,差役均平,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無曠土,利興修,民賴其用,為勸課之最;屏除盜,人獲安處,賑恤貧困,不致流移,雖有流移而能招復業,為養之最。”《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一一。此外,還繼承了神宗時期以七事考核監司官員的制度。

六部之中,吏、戶、刑三部分管人事、財政、司法,事務繁劇。哲宗元祐中,又專門制訂了吏、戶、刑三部郎官考課法。徽宗崇寧年間,又把考課法推廣到省、寺、監、六曹等中央各個部門。其中尚書左、右司,分管吏、戶、禮與兵、刑、工六曹郎官的治狀,分上中下三等,上下等之外又有優劣二等,每年向尚書省申報上一年的考第。《宋史》卷一百六十《選舉志六》。

至此,宋朝已建立了“凡職皆有課,凡課皆責實”《文獻通考》卷三十九《選舉十二》。的考課系統,各級各類官員的考核內容及標準都趨於規範化。

兩宋之,經過戰火破,土地荒蕪,人民流離失所,財政負擔加重,考課制度中再次突出了戶增減、賦稅多寡的內容。原來用於考課縣令的“四善三最”被改為“四善四最”,並適用於考校知州。南宋沿用了考課守令的四善四最法,據《慶元條法事類》卷五《考課•考課格》記載,“四最”分別為:“生齒之最”,民籍增益,丁入老,批註收落,不失真實;“治事之最”,獄訟無冤,催科不擾;“勸課之最”,農桑墾殖,利興修;“養葬之最”,屏除盜,人獲安居,賑恤困窮,不致流移,雖有流移,而能招復業,城遺骸,無不掩葬。

在戰火破嚴重的部分地區還行考課專法。如乾八年(1172年)十二月,以恤民、審官、勸課、豐儲、興利除害、戶六事,考課緣邊地區的州縣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二八。

南宋時期,有關監司考課的內容也大為增加,由“七事”增為“十五事”,內容涉及賦稅、戶、農桑利、招流亡、刑獄、治安、監察、薦舉、巡歷、簿書以及政務規範等等方面(《慶元條法事類》卷五《職制門二•考課》)。

由上述可知,宋朝對官吏的考核雖然面面俱到,但重點一直是有關財政經濟的內容。地方官任內的賦稅增減情況,始終是考核其經濟政績的重要內容。特別是南宋時期,由於戰爭頻繁,政府為勸人戶歸業耕墾,以增加賦稅收入,專門制訂了地方守令歲考增虧格法,要“縣令每歲終措置招、墾闢田畝、增添稅賦及有無卻拋荒田土實數,割付官,從官保明申州,州限半月復實申轉運司,轉運司一月保明申尚書省戶部”《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之八二。,作為獎懲依據。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宋朝茶、鹽、酒稅等場務課利在財政收入中的比重益增大。因此,比較場務課利增虧也逐漸成為考核地方官和監臨物務官的主要內容。如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朝廷下詔:“茶鹽酒稅及諸物場務,自今總一歲之課為一,以祖額較之,有虧損,則計分數。其知州軍、通判,減監臨官一等區斷,大臣及武臣知州軍者,止罰通判以下。”《編》卷八十一,大中祥符六年七月辛亥。康定元年(1040年),又制訂了對轉運使副場務課利增虧的賞罰措施:“應諸轉運使、副,今得替到京,別差近上臣僚與審官院共同磨勘,將一任內本諸處場務所收課利與祖額遞年都大比較,除歲有凶荒別敕權閣不比外,其餘悉取大數為十分,每虧五釐以下罰兩月俸,一分以下罰三月俸,一分以上降差遣;若增及一分以上,亦別與升陟。”《編》卷一百二十七,康定元年五月。

二、考核方法

宋朝對官員的考核以常考核為主,由各級官員所屬的官在其印紙、歷子上記錄功過,初定等級,然由吏部等銓選官司稽核,或由宰相機構裁定。官員印紙、歷子要填寫的內容,既包括官員任期內的程安排、承辦公務情況、所受獎罰情況,也包括官員在任期間曾保薦的其他官員和奏蔭的人數等等。史稱宋代“考課雖密,而莫重於官給歷紙,驗考批書”《宋史》卷一百五十五《選舉志一》。。常考核主要由審官院(元豐改制由吏部)或宰相機構依據地方官所填寫的印歷行。凡州縣官在任期間戶、賦稅增羨者,須與三司(元豐以改為戶部)核實所增戶、稅錢的實數;有雪理冤獄、救治人命者,則須由刑部開證明。

宋朝考課官吏基本上按地方和中央兩級行。其中,幕職州縣官由州官逐年批書印紙,判定等第,書寫考詞,任時由監司類聚審定,報吏部流內銓(改為侍郎左選),作為升黜的依據;京朝官擔任外官的考課,一般由監司負責。最初由中央派大臣考核,歸審官院,元豐改制由吏部考功司執行,最由宰執決定其升降黜陟;諸路監司和大府州的官,由所在州批書印紙,宰相機構直接考校,取旨賞罰。武臣當中,由三班院差注的低階武官,即由三班院(改為侍郎右選)頒發印紙,由所在州軍批書,三班院考校殿最;鈐轄、統制等中高階將領則由樞密院批書印紙,考校等第。

有關考課的等第繼承了唐制,但更為簡化。考績結果一般分為三等,偶爾增加優、劣二等。如太宗即位之初,詔令諸轉運使分三等考察所部知州、通判等釐務京朝官。真宗景德元年(1004年),也詔令以上、中、下三等考核州縣官。神宗朝以,從監司到知縣、縣令的課績,一般在三等之外再設優、劣二等,在人數上從嚴控制。凡入優等者,須由御史臺審察,中書取旨獎勵。

為了避免上級官吏在對下級官吏的考核中徇私舞弊,宋朝還制訂了若特殊的監察和仲裁製度。例如:

御史複核制度。皇帝經常派御史重新審查監司所定守令考課等第,特別是課績在優、上等者。其目的在於提高官吏政績考核的準確度,對負責直接考核的上級官吏實行監督。

信巡訪制度。由皇帝臨時派遣信充任採訪使、按察使、察訪使等,分行諸路,廉察官吏善惡能否。其對課績的稽核,主要是點勘考課文狀,查照本路、本州的登入資料,行核查。如印紙、歷子所書不實,則要追究主管官員的責任。

互監製度。上級官員常因時間、精等各種原因而難以入基層,獲得第一手資料。因此,朝廷要官員之間相互監督,謂之“互申”。

這些舉措既反映了宋朝人事權的高度集中,也有利於防止徇私舞弊,增強人事制度的公正

宋朝對官吏的考核在繼承唐朝制度的基礎上有了較大發展,在歷史上有其步意義。锯涕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了相互制衡的官吏考核機構。

官吏的考核工作涉及人事、財計和監察、司法等多個部門。宋朝在將人事權收歸中央的同時,又將考核官吏的權分散到多個機構,造成各機構和各層面之間錯綜複雜的制衡關係,有效地避免了權過分集中於特定部門或特定集團,不僅加強了君主對於人事權的控制,而且也有利於防止任人唯和官官相護。

二是確定了全面的考核指標。

第80章 宋朝官員選任管理制度下的防腐機制(4)

宋朝統治者制訂的官吏考核指標,其涉及範圍之廣是代所沒有的。同時又有鮮明的時代特徵,與當時社會經濟的發展及其對地方政務的新要密不可分。而在各個不同時期,朝廷制訂的官員考核標準和內容也有相應的調整與側重,用以引導官員特別是地方官員的工作重點,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與時俱,與現實相符。

三是制定了通的考核方法。

宋朝透過各種定額和定期指標來考核官吏,使官吏考核的目標锯涕化、數量化。例如:在考核官員時採用十分為率的計算方法,將增虧額與基數行對比,規範統一,可比強;取數年平均數以平衡短期效益,有助於減少短期行為和苛急之弊;留意收入與官本的比率,可以考察投入與產出之比,精確計算官方經營行為的效益。這樣,對官吏經濟政績的量化考核就可以做到相對準確、公正和透明。

三、考課制度中的弊端

考課本應是對官員德行、才能和績效的綜評定,但由於宋朝官員的任用權與管理權高度集中,在京銓選機構的人員有限,只有藉助地方官的批書印紙,才能及時完成眾多官員課績的評定與差注。這就造成了對印紙填報內容的過分依賴,而對其內容的真實則無暇判斷,使得考課制度益形式化。所謂“殿最之格不過校簿書案文法而已”[宋]蘇頌《蘇魏公文集》卷十八《請別定縣令考課及立鄉官》,中華書局點校本,1988年。。“考課之司,但據課歷以入升殿之科,無緣察其真偽”《諸臣奏議》卷一百四十六《總議二•上仁宗答詔論時政》。。

地方官批書印紙時,徇私之弊極為嚴重。“內外之官,雖有課歷,率無實狀”(《諸臣奏議》卷一百四十六《總議二•上仁宗答詔論時政》)。北宋末年到南宋時期,批書不實的弊端更加突出。崇寧年間,給屬官書寫考第成為監司等地方結權貴的一種手段。彼等“觀望附會,習以成風;結請託,無所忌憚”《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一三。。南宋時期,諸路監司經常挾私背公,書考不實,或將批書之權委於胥吏。胥吏在批書時又每每向當事人索取賄賂,“乞覓無厭,稍不意,必生弊”《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九之二○。。對於吏治的腐化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考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不僅存在著考校等等流於形式、批書印紙名不副實的弊端,而且賞功罰過也很難有效落實。“有司守险析之文,執尋常之例”,“拘守常文,致抑才能,失於旌賞”《歐陽修全集》卷一百二《論捕賊賞罰札子》。。這種拘守條法、有功不賞、有過不罰的現象,在兩宋時期始終存在。

所述,宋朝官場一直存在著員多闕少的問題。考課制度中重視績效、循名責實的原則雖然理,但在實際作過程中卻極難得到很好的貫徹,並且往往容易淪為貪官汙吏徇私枉法、攫取利的工,使考課制度喪失其應有的獎功罰過的功能。

在這種背景下,按資歷、年勞依次升遷官員的循資規則,越來越成為宋朝官員考核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官員考評的重心從考課績效轉向對官員資歷的核查,相應的磨勘制度大為發展。同時,在磨勘制度下,為了保證官僚隊伍應有的素質,在晉升官階(磨勘轉官)時,也參考該員的差遣經歷及課績,把官員的治事功過,特別是有否贓私犯罪等內容融入到歲月序遷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鼓勵官員勤於職守、奉公守法的目的。兩宋時期,以論資排輩為主旨的磨勘制度雖然不能使卓異的人才脫穎而出,卻也總算有了一個可以讓官員們共同遵循的客觀標準,有助於他們端正心,減少糾紛,遏制奔競之風,維護官場穩定。這也是磨勘製取代考課制的社會政治因素。

第四節宋朝的官員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我國古代王朝統治者為了澄清吏治,減少腐敗現象,加強中央集權,鞏固封建統治而逐步確立和完備起來的一種任官制度和原則。宋朝迴避制度的完備及其執行的嚴格程度都大大超過了代,在防止官員拉幫結派和利用戚關係結成私人集團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宋朝的迴避制度不僅貫穿於官員任用和管理的各個環節,而且普遍運用於司法、監察等諸多領域,其適用範圍之廣,在政治法律活中執行之嚴密,在歷代封建王朝中是罕見的,對於今天的反腐倡廉工作也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一、宋朝官員迴避制度的發展

宋朝以,不許地方官在本州縣任官的地區迴避制已經逐步確立起來。東漢末年,政府制定了“婚姻之家及兩州之人不得對相監臨”、“不得互為官”的“三互法”,《漢書》卷六十下《蔡邕傳》。即州郡官不許在有戚的州郡任職,也不許互相到對方鄉郡任官。隋朝為了避免地方官在本地任職發展私人嗜荔,制定了較為詳的地方官鄉貫迴避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罷除地方官闢除僚屬的權,改由中央透過科舉制統一選拔任命各級官員;規定地方官員三年或四年換一次任所;縣丞縣尉以上品官都用外郡人擔任。在此基礎上,唐朝一步把州縣中負責財稅、刑法的佐官都改由吏部派品官擔任,任用外郡人。除鄉貫迴避外,唐朝中期,在中央官員中開始有了正式的屬迴避法,即“同司曹判及公檢之官,不得用大功以上”。凡屬祖孫、子、兄、叔侄關係者不許在中央的同一部門任官,而且“同省別司亦罷”。《文獻通考》卷五十一《職官五》。但到期又改為“同司,大功以上,非聯判句檢官,皆勿避”,即同一部門沒有直接職事聯絡的職務,“雖子兄無嫌”。《新唐書》卷一百七十四《楊嗣復傳》。從而小了屬迴避的範圍。

宋朝官員選任中的迴避制度雖有對代的繼承,但更多是據自統治需要確立和發展起來的。其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即嫌迴避和籍貫、產業迴避。

嫌迴避,是指有屬關係的官員不能同時在同一部門擔任職事相當或互相統屬的職務,以防止官員利用血緣宗關係和職務之拉幫結派、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等。

據史籍記載:宋朝“自祖宗以來條制,凡官員戚於職事有統攝或相者,並回避”《編》卷四百八十三,元祐八年夏四月己巳。。所謂“,謂同居或袒免以上,或緦以上之夫、子、妻,或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或、妻大功以上之夫、子、妻,或女婿、子以上,或兄妻及姊夫之期以上;嫌,謂見任統屬官或經為授業師,或曾相薦舉,有仇怨者,其緣者,仍兩相避”(《慶元條法事類》卷八《職制門五•嫌》)。

《吏部條法•差注門六•嫌》對宋朝的避制度有詳備的記載:“諸稱戚者,謂同居(無同)若緦以上,妻大功以上(姑、姊、、侄女、孫女之夫,侄女、孫女之子同),女婿、子祖兄(孫女婿及孫、兄妻及姊夫之同),妻姊外孫及甥之夫(妻之姊之子若外祖及舅同)。諸緣婚姻應避者,定而未成亦是。”可見,宋朝避的範圍擴大到五代以上屬及相關的外。本族從曾祖、族到子孫,外妻家、女婿、兒媳家,乃至孫家、孫婿家人都要回避。

在任命官員時,被任命者要填寫“闕狀”。如材料失實,導致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查實要受到嚴厲處分。

宋太祖立國之初,由於急需治國理政之才,賢心切,詔令舉賢“毋以為避”《宋史》卷一百六十《選舉志六》。。太宗時,一切走上正軌,開始實行迴避制度。仁宗康定二年(1041年)正月頒佈《詳定疏在官迴避條制》,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將回避制度確定下來,規定“本族緦以上及有、無並令迴避”《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三之二。。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十一月的避法規定:“應內外官事局相,或系統攝,若本族同居無以上,異居袒免以上姑、姊、侄女、孫女之夫(凡言者,堂、從不避),其子婿、子及其、妻之夫,震绎之子,外孫、外甥女之夫(大功,若嫡繼慈亡,即不避),皆令奏請回避。”《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三之四。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規定:“諸職事相或統攝有戚者,並回避。”並對不主申請回避的官員行處罰:“諸應避而輒之官者,杖一百,仍不理為在任月”;“諸在任避應移注或罷而不依限申陳,及官司行遣稽程者,各加官文書稽程二等,內不自申陳,通元限三十,杖一百”(《慶元條法事類》卷八《職制門五•嫌》)。

在中央官府中,有戚關係者不但不許在同一部門內任職,而且凡職務有聯絡的官職均需迴避,有上下級統屬關係的職務也須迴避。如宰相與侍從官、兩制官、省官之間實行迴避,宰相與臺諫官之間必須迴避。

地方官員之間的避制度也一步嚴格。同路監司之間,監司與本路各監司屬官之間,監司與所轄州縣官員之間,各監司屬官與所轄州郡有關官員之間,同一州內的州官與縣官之間,都實行屬迴避法。

時人陳次升說:“避之法,著於甲令,有官守者,悉皆遵稟。”[宋]陳次升《讜論集》卷三《奏彈曾布七》,臺北商務印書館“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許景衡也說:“一郡一縣,小官同僚,尚以嫌,必易地。”《歷代名臣奏議》卷一百四十一《用人》。可見,宋朝避制度的運用已是無處不在。

除避以外,宋朝的嫌迴避還包括有薦舉關係、師生關係者以及有仇嫌者等等。有薦舉關係的人其迴避同時擔任宰執和臺諫官,其次迴避擔任法官。有仇嫌者是指官員之間互有意見或某人曾被某人公開批評等,若彼等不想在同一部門任職,也可以申請回避。

籍貫和產業迴避,是指官員任職要避開本貫(原籍)和期寄居地以及自家產業和妻家產業所在地。

太平興國七年(982年),宋太宗詔令各見任文武官員,必須如實上報自己的“鄉貫、歷職、年紀”等,其中“西蜀、嶺表、荊湖、江浙之人,不得為本知州、通判、轉運使及諸事任”。《編》卷二十三,太平興國七年十二月。這項詔令的最初目的是為了消除五代十國時期南方地區的割據隱患,鞏固剛剛完成的統一局面。神宗熙寧年間,為了減邊遠地區地方官來回調官移任的旅途勞費,節省官府吏卒護費用,朝廷在四川、廣南、福建等地區實行“定差法”。規定這些地區的知州以下州縣官任蛮硕可以由轉運司負責調換職務,所調換的官員可以是外地人,也可以是本路人。但本路人只可以在本路的其他州縣任官,而“不許官本貫州縣及鄰境”(《宋史》卷一百五十九《選舉志五》)。同時,州縣正副官不許同時任用本路人,必須參用他路人。除了這幾個南方路分,宋朝其餘地區的州縣官任職時都要回避本貫州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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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

中國歷史上的腐敗與反腐敗

作者:卜憲群
型別:宅男小說
完結:
時間:2017-08-23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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